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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个人参保如何办理_如何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业务

学校工作总结 时间:2020-06-26

【www.sxzzlt.cn--学校工作总结】

  ■在校(园)学生和儿童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所属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参保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录入、费用代缴等工作。高等院校及市属以上中专和技校学生,可由院校按照学生入校时年度缴费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趸交医疗保险费。

  ■除在校(园)学生和儿童外,城乡居民以户口簿家庭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度残疾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及区县政府规定的其他代缴人员,每年度办理参保代缴手续时,由街道(镇)、村(居)委会分别填写代缴人员名册,经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确认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后将代缴费用拨付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城乡居民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应当以参保时的缴费标准(含财政补助部分),从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之月起或符合参保条件时,补足应缴未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中断缴费的,应当以补缴时的缴费标准(含财政补助部分),补足应缴未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期前出生的新生儿,于缴费期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缴费期内出生的新生儿,缴费期延长到次年3月31日。以后年度补缴的,自出生次年起,按照补缴时的缴费标准(含财政补助部分)进行补缴。

  ■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其个人账户资金结余部分,可用于缴纳家庭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办理参保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账户资金划转申请表,提供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等有效证明。

  ■医疗保险关系由已实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其他统筹地区转移到我市的居民,应提供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凭证,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后,认可其在原统筹地区参保(合)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医疗保险关系由未实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其他统筹地区转移到我市的,在其他统筹地区的时限,不予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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