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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2015全文]新食品安全法的特点汇总

校园安全演讲稿 时间: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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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新食品安全法有哪些特点呢?以下是小编带来的新食品安全法的特点汇总,欢迎各位的阅读和参考。

  食品安全法在延续食品卫生法行之有效制度的基础上,根据食品安全新形势,从现阶段实际情况出发,吸收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以保证食品安全为主线,针对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漏洞,在不同层面、多个角度,进行了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为食品安全工作构筑了新的框架平台。立法重点明确,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了全面妥善的规定,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较强。食品安全法共十章一百零四条,可以归纳为八大特点。

  特点一、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更加科学、有效。

  食品安全是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为了解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的职责不清等突出问题,本法规定了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农业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管。这种体制有利于各司其职,对改善食品安全状况,实际上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特点二、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法律地位,食品安全监管有了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食源性疾病、营养缺乏性疾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就是对食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的科学评估。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的科学依据,是人们对食品安全监管规律的深刻认识,已成为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据此,本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并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得到利用,本法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风险评估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监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修订、制定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特点三、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利于保障监管工作的统一性。

  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有多套标准适用的问题,本法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并规定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本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卫生、农业、食品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特点四、规范食品检验行为,保证食品检验数据和结论的客观、公正。

  为了规范食品检验机构和食品检验活动,保证食品检验数据和结论的客观、公正,本法规定:一是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二是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三是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为了避免食品安全监管出现遗漏,本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这些都体现了科学、公正执法的理念。

  特点五、注重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维护好消费者的权益。

  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知识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检测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这样有助于强化企业的责任意识,提高食品安全整体水平。食品安全法还赋予了行业协会明确的职责,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要求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知识的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针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作出了针对性规定。如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同时还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不仅要经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还必须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否则不被允许使用。 为了更好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该法除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制度外,还规定了以下制度:

  一是生产经营食品的基本准则。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相应的原料处理场所和生产经营设备等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同时,本法明确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二是食品标签制度。本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等事项。本法还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做出特别规定,除上述要求外,其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三是索票索证制度。本法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食品原料、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同时,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四是食品召回制度。本法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从生产、经营和监管三个方面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第一,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第二,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第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停止经营。

  特点六、加大了对进口食品的监管力度,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

  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法对食品进口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或首次进口的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安全性评估材料。二是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注册。三是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为了维护我国出口食品的良好形象,本法规定,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备案。此外本法还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有不良记录的,应加强检验检疫。

  特点七、规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权力和责任,监管制度更加合理。

  制定食品安全法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监管须“以人为本”,科学监管。为此,该法在监管体制、监管依据、监管内容、监管手段、监管信息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针对目前食品安全监管中执行力不强、执法不严等问题,本法赋予监管部门制止、查处违法行为的必要权力,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时,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根据权力和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本法同时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享有知情权,但为了防止不负责任的传言或者炒作引起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针对当前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公布的信息有的不够科学等问题,本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主体、渠道、形式等分别作出了详细规定,保证公众获得真实、准确、及时的食品安全信息。

  特点八、强化了公民权益保障的有效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必须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据此,本法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安全性评估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生产等,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吊销其许可证。对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生产或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针对目前一些虚假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食品安全法加强了对食品广告的监管。一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二是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为了保证使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本法还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样规定更多地体现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强化了对消费者民事权利的保护,也有利于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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