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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规定]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基数

法律论文 时间: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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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那么就要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那么这个加班工资是如何计算的呢?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可以知道想要计算加班工资那么就要先晓得加班工资的基数。究竟加班工资的基数如何确定?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加班工资的基数如何确定

  1、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同时,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市人社部门强调,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日工资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二、不同工作制度加班工资的计算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无论是在哪种工作制度下的劳动者,只要其加班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他就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但是,不同工时的加班时间计算是不同的,而具体的计算标准则是一样的。平时加班的为本人工资的150%,周末加班的为200%,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为本人工资的300%。希望小编带来的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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