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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宣传周]职业病防治宣传知识

其他工作总结范文 时间:2017-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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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宣传知识

  一、我国法定职业病有哪些?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我国法定职业病包括:尘肺病、职业性放射性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等。

  二、生产工艺过程中存在的职业性危害因素主要有哪些?

  职业性危害因素是指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因素。这些因素主要包括:

  1.化学因素:如“天那水”“清洗剂”等有机溶类毒物;铅、汞、锰等金属毒物;矽尘、石棉尘、煤尘等生产性粉尘。

  2.物理因素:如高温、噪声、振动、紫外线、x射线、微波等。

  三、劳动者怀疑得了职业病该怎么办?

  应尽快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诊断机构会根据你的病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既往健康状况、原工作场所以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情况以及实验室检查资料等作出诊断。

  四、《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劳动者享有八大权利,包括对健康检查的知情权、培训权、特殊保障权、检举控告权、拒绝冒险权、参与决策权、职业健康权、损害赔偿权。

  五、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和方式是什么?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职业病防治法》对未成年工和女工有哪些特殊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七、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有哪些义务

  健康保障的义务、职业卫生管理义务、保险制度、报告义务、卫生防护义务、减少危害义务、职业危害监测义务、不转移危害义务、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培训教育义务、健康监护义务、事故处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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