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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水产罐头]广西家畜禽、水产( )养殖产销合同

学校工作总结 时间: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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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生产人:     签订地点:
收购人: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生产人负责为收购人养殖生产   ,并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要求养殖生产   头(只、尾)。
第二条 收购人负责收购生产人养殖生产的        ,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为          。
第三条  生产人产出的   ,只要符合第二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交给收购人收购,每公斤(头、只、尾)的收购价为    。收购期间,若遇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上涨,由双方协商提高收购价;市场价格下跌,本条约定的收购价不变。
第四条  生产人向收购人交售      的时间为   。生产人应保质、按期、足额向收购人交售养殖生产的        ,在完成约定的销售量前,不向第三方出售;超出部分是否交售,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 收购人收购生产人交售的       总价为      ,结算的方式为     ;结算的日期为         。
第六条 收购人负责向生产人提供养殖生产         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可约定由收购人向生产人收取技术培训信息服务费,具体为       。
第七条 如需收购人向生产人提供种苗、防病疫苗的,应以优惠价供应,具体的价格为种苗           ;防病疫苗      。
第八条 因收购人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失误或者提供的种苗、防病疫苗等有质量问题给生产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收购人应当负责赔偿。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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