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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被征地人员保障制度讨论体会

领导述职报告 时间: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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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星期五突然接到人力社保局办公室的电话,让我去参加一个会议,到会后我才知道是讨论被征地人员保障制度。省里发了一个文件,要求完善被征地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于是局里领导想借这个东风,将我市的被征地人员政策重新梳理一遍,出台一个与现有职工社会保险相衔接的保障办法,人员涉及已参加征地人员保障、一次性自谋职业、大龄补助、和原征地单位保养等对象。

而让我参加的目的是让我讲讲我市土地征用人员保障制度建立的历史过程。由于事先没告知内容,而我被派驻在新居民局后就没再从事这项工作,一下子系统的介绍还真说不出来,再说三言两语的也说不清这么长的历史过程。因此除了作简单的介绍外,就制订这样的政策谈了自己的看法。出台一个统合性的文件,统一所有历史遗留问题,想法是好的,但实际并不一定行得通。

我市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制度的建立完善,基本上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1993年前政府的征地政策是“谁征地谁安置”,征地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征地批文,对被征地村组的劳动力,按“土劳比例”在劳动部门的计划指标内办理招工手续,户口农转非。对年龄偏大无法进行招工安置的人员,由征地单位与本人及家属或村组织签订协议,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此外还有征地单位自办安置项目进行安置等办法。

1994年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城市化发展的需要,征地数量逐年上升,土地被成片开发征用,征地单位已无法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问题。特别像旧城改造,经济开发区的招商引资等,其征地量大,而本身无安置岗位。市政府根据当时的征地矛盾,出台了《嘉兴市区土地征用工安置暂行规定》,规定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统一征地,由国土部门和征地单位一次性将征地安置费转入就业管理机构,被征地人员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征地政策转为“政府统一征地,劳动部门统一管理”。

当时的就业安置办法有两种,一种是安排工作岗位,企业招用一名土征工,可以得到5至6千元的安置补助费,以鼓励用人单位的招工积极性;另一种是自谋职业,本人愿意自谋职业的,经劳动部门同意,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一次性发给4000元补助费,并根据其在农村的劳动年限,为其缴纳最长不超过XX年的养老保险金,户口农转非。

此外对于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3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人员,享受保养、退休待遇。未到退休年龄的,每月发给生活费80元,并为其缴纳XX年养老保险金,到达退休年龄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999年后,随着企业深化改制,以及就业方针的改变,原有的安置分流办法已无法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而更为严重的是,被征地农民的养老和生活保障问题矛盾日益突出,不解决他们的养老和生活保障问题,将会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于是市政府出台《嘉兴市区土地征用人员分流办法》,即以基本生活保障为主体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经过不断的实践和补充完善,我市基本上形成了以不同年龄段为对象的分流安置办法,即劳动年龄段以上(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养老基本生活保障;劳动年龄段以内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享受有关待遇;劳动年龄段以下(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已在企事业等单位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等养老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

资金来源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缴费与享受相对应的原则,由以区片综合价征地的补偿扣除留村组土地补偿费的部分及政府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弥补不足的部分组成。XX年后从市本级经营性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征地调节金,补充养老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征地单位负责筹集缴纳,按征地人员名单一次性转入劳动保障部门的资金专户,在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下根据不同用度使用。

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问题,最根本的还在于解决就业问题。为此按照“政府促进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原则,政府实行积极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范围,可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并从安置费中提取每人500元的被征地农民就业促进费,用于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

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制度建立实施后,在保障制度实施前被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特别是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的对象,部分人的晚年生活困难问题日益突出, XX年1月,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联合下发《关于市区1993年前部分被征地农民实行养老生活补助办法的意见》,按政府、集体、个人共同筹措资金的办法,让这部分人享受养老生活补助。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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