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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护士的工资待遇】护士退休后工资待遇范文两篇

医院工作总结 时间: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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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士退休后工资待遇篇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的通知》(国发[1988]60号文件)的规定,从1988年10月起,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护士现行的各级工资标准(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之和,下同)均提高10%。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提高工资标准的范围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主任护师(上述人员统称“护士”)。

  二、提高工资标准的护士,从事护士工作不满20年的,调离护士工作岗位后,工资标准提高的部分即行取消,并执行新工作岗位的工资标准;从事护士工作满20年及其以上,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士工作岗位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其他工作的,仍按提高的工资标准执行。

  三、从事护士工作满20年及其以上的护士,在医疗卫生机构离休、退休时,其工资标准提高的部分,计入离退休费基数。

  四、这次医疗卫生机构提高护士工资标准所增加的工资基金,允许劳动工资改革的试点单位统筹使用。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高护士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六、企业和集体所有制的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参照执行,分别由企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企业如参照执行,不得高于上述标准,不得将增加的开支列入成本。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务院的通知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人事部、卫生部、财政部备案。中央各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单位,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细则执行。

  护士退休后工资待遇篇二

  根据《工资福利业务培训教材》整理

  一、病退条件

  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参加工作满10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退职条件

  不符合上述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完全丧失能力的,应该退职。

  三、退休待遇

  1.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基本工资的90%计发退休费,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2.加发退休生活补贴5%。按省规定,2006年7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不含退职人员),在原15元退休生活补贴的基础上增加基本工资5%的退休生活补贴。教师、护士提高的工资的10%可作为计发增加5%退休生活费的基数。

  3.计划生育加发5%。《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5%的退休金。

  4.黑人发[2007]53号文件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以上的中小学教师,退休时退休费比例可在国家规定的退休标准基础上

  提高5%。

  按照以上规定,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的,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原基本工资。

  四、退职待遇

  1.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70%计发退职费;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计划生育加发5%。《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5%的退休金。

  五、工人身份聘任到管理、专技岗位的

  对于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六、合同制工人退休

  以工龄满10年为计发起点,以基本工资的40%为计发基数,每增加一年工龄,增发基数0.5%的退休费,单位和个人每缴纳一年养老保险金,增发基数0.5%的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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