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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的种类】关于行政处分和工资待遇的关系参考

组织人事公文 时间: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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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分和工资待遇的关系:

  根据国家人事部人发[20xx]134号、人发[20xx]135号、人函[20xx]177号、人函[20xx]27号、人办函[20xx]14号、省人事厅苏人函[20xx]127号、苏人函[20xx]254号和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监察厅苏纪发[20xx]1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有关工资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补)贴暂停发放,本人基本工资和其它各类补贴按原规定发放。审查结束后,国家公务员如未受到降级及以上处分、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未受到降职及以上处分的,补发其停职审查期间停发的津贴和补贴,否则不予补发。停职审查期间,遇国家和省规定调整工资(含调整标准,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工资和岗位津贴)时暂缓执行。审查结束有结论后,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调和补发工资。受党纪处分的人员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受行政纪律处分人员的工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包括受到党纪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指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增发的一个月工资)。受警告、记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国家公务员同时不得晋升级别工资。受降级、降职及以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除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外,还要相应降低工资档次。受到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其正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后第一个考核称职(合格)年度起重新计算。国家公务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按“去中间接两头”的办法计算。 (一)国家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工资处理。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现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工资标准降低一级级别工资,若本人级别工资为最低等级的,则不实施降级处分,可给予其它行政处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受降职处分的工资处理。受到行政降职处分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按降低一级职务另行安排工作,并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降职前的职务工资标准降低一档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如属于同级职员正职重新明确为副职的,其职务工资档次按降低一档后的标准执行。职务岗位津贴按降职后的职务相应调整。

  (三)受撤职处分的工资处理(包括撤消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党内职务)。

  1、国家公务员受撤职处分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安排工作,并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撤职前的工资标准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和一档以上职务工资后,逐次就近就低套入重新明确的职务或最低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降低后如仍高于新任职务级别工资最高级别的,按新任职务的最高级别执行。未明确职务的按办事员职务确定。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受撤职处分后,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安排工作,并按撤职前的职务工资标准降低两档后,逐次就近就低套入重新明确的职务工资档次。专业技术人员受撤职处分的,按降低一级以上重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并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撤职前的工资标准降低两档后,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档次。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时,若低于新任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低档,高于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高档。如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按最低职务确定。

  3、上述对象职务岗位津贴按重新明确的职务相应调整。

  (四)受降职、撤职处分的人员,其职务工资若在原职务(岗位)最低工资档次的,则先按原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下一职务(岗位)工资标准后,再按规定降低其职务(岗位)工资和重新确定其职务(岗位)工资档次。

  (五)事业单位中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双肩挑”的人员,行政职务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专业技术职务自然解聘。其中工资标准按专业技术职务执行的,应在原执行的工资标准上按处分规定降低工资,再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档次或最低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档次(新聘专业技术职务,受降职处分的要比原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级确定,受撤职处分的要比原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级以上确定)。

  受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待处分期满后方可根据本人表现由单位决定是否聘任。

  (六)军队转业干部受处分后的工资处理。

  军队干部转业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后,因违纪违法给予其行政降职、撤职处分的(包括受到党内撤职处分),应同时降低或撤消其享受的原职级待遇,并按新确定的职务重新确定工资和享受相关待遇。

  (七)受到错误处分和处分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待遇处理。

  1、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受开除处分期间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2、受到除开除处分以外的其它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前达到退休年龄的,如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此类对象处分期满,仍应办理解除处分手续。

  三、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处理

  (一)被取保候审、被监视居住和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人员工资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被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和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规定计发生活费:

  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本人原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补)贴停发,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综合补贴、其它补贴按75%计发,提租补贴、医疗补贴等按原规定发放。

  机关工勤人员工资组成中的奖金、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停止发放。技术工人的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原岗位工资按原标准发放。综合补贴、其它补贴按75%计发,提租补贴、医疗补贴等按原规定发放。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组成中的职务工资(固定工资部分)照发,综合补贴、其它补贴按75%发给,工资组成中的津贴工资(活工资部分)、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补)贴停止发放,其余各类补贴按原规定发放。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未受行政处罚,又未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被扣除的工资、补贴给予补发;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补贴。

  (二)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扣发的工资补贴等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扣发的工资补贴也不予补发。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工资处理。

  1、国家公务员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被政法机关给予劳动教养处罚的,原则上由所在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辞退手续,并一次性发给本人生活费。生活费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1个月的基本生活费标准,最高不超过24个月。1个月的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本人受行政处罚停发工资时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和综合补贴之和的40%确定。

  2、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被政法机关给予劳动教养处罚的,或国家公务员受上述行政刑事处罚,如根据具体情况暂不宜作出辞退处理的(但不得留在原机关安排工作),工资待遇按如下规定处理:

  (1)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缓刑期间安排临时工作并停发原工资,只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为: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被羁押或受行政处罚停发工资时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综合补贴、其它补贴之和的60%发给;原为机关工勤人员的,按其原工资组成中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综合补贴、其它补贴之和的85%发给;原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本人原工资组成中的职务工资(固定工资部分)、综合补贴、其它补贴之和的85%发给。上述对象的职务岗位津贴、基础津贴和特殊津(补)贴、机关工人工资组成中的奖金和事业单位工资组成中的津贴工资(活工资部分)停止发放,其余各类补贴按原规定发放。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缓刑期满后重新分配工作的,若保留干部身份,则其工资待遇根据新定职务(专业技术人员按其判刑前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至少降低两级聘任或者不予聘任),比照受撤职处分的工资处理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基础上,其职务(岗位)工资按再降低一档确定。工勤人员工资按缓刑前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降低两档后,逐次就近就低套入重新聘任的岗位等级或最低岗位等级的工资标准并再降低一档确定。如单位不明确其职级的,一律按最低职务(技术等级)确定其工资标准。但新定职务(岗位)工资不得高于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

  缓刑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缓刑期满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从其缓刑期满后的次月起执行。

  (2)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3)被判处拘役的人员,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后,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4)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对仍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四)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治安拘留、强制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等行政或刑事处罚期间,不计算为工龄。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除宣告缓刑的以外),主管部门应即办理行政开除手续。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受并安排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工作年限重新计算。

  (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工资处理。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核实确被错判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不予补发。原判期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计为晋升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经司法机关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定,即: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免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可恢复原工资待遇;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不予补发。原判期间不计算为工龄。

  四、离退休人员受行政处理和行政刑事处罚的待遇处理

  (一)因在职期间违纪而在退休后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

  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查处且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照规定的处分种类和标准,给予行政处分。但考虑到他们已经退休,因此,可不作处分决定,而按照其所犯错误和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种类,由原单位按其管理权限根据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应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按照两年一次正常升级增加退休费办法所确定的金额降低其退休费。

  2、原为国家公务员应给予降级处分的,以退休时的级别工资为标准,降低一级级别工资,退休费按降低后的工资标准重新确定。

  3、原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应给予降职处分的,以退休时的职务工资为标准,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和相应的津贴工资,职务岗位津贴按降低一级职务确定,退休费按降低后的工资标准重新核定。

  4、应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享受工资的职务为基础撤销一级以上职务,并按重新确定的职务核定相应的职级工资待遇和职务岗位津贴标准,以此重新确定其退休费待遇。同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5、应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理,以退休时所享受工资的职务为基础,给予撤销三职以上职务的撤职处理,其中不够三职的撤到最低职务为止。工资待遇和职务岗位津贴按重新明确的相应职级核定,以此重新确定其退休费标准。并按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6、上述对象从受行政处理的次月起,按重新核定的退休费标准执行。对处理前已经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退休期间因违纪且错误性质严重,但尚不够给予行政、刑事处罚的,按照其错误程度应受到行政处分的,由原单位按其管理权限根据以下办法在退休待遇上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人员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按照两年一次正常升级增加退休费办法所确定的金额降低其退休费。

  2、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人员受降级、降职及以上处分的,首先按照两年一次正常升级增加退休费办法所确定的金额降低其退休费基数,然后再按以下处分种类降低其退休比例,重新确定退休待遇。

  (1)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人员受降级、降职处分的,退休费按原退休比例降低5%后的比例重新核定计发。原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务岗位津贴标准按降低一级职务确定。

  (2)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人员受撤职处分的,退休费按原退休比例降低10%后的比例重新核定计发,并按降低一级以上的职务,重新核定职务岗位津贴,同时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3)对于其错误程度达到在职人员受开除处分的,退休费按原退休比例降低15%后的比例重新核定计发,并按降低三级以上的职务,重新核定其职务岗位津贴,同时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三)离退休人员离退休期间,因违法被行政刑事处罚的待遇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在离退休期间,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治安拘留、强制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受处罚期间停发离退休费,遇国家和省规定提高离退休费标准时不予调整。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以其本人离退休前标准工资及有关津贴、补贴标准比照在职人员的处理办法给予确定。

  1、缓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的生活待遇按以下办法确定。

  (1)离休人员取消享受离休待遇,改按退休人员管理。其中: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降低原离休时本人一级级别工资、两档职务工资标准后,再按退休人员打折比例等规定重新确定生活待遇;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降低原离休时本人两档职务工资标准,并相应降低津贴工资(活工资部分)后,再按退休人员打折比例等规定重新确定生活待遇。

  (2)退休人员中,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度的,降低原退休时本人一级级别工资、两档职务工资标准后,再按退休人员打折比例等规定重新确定生活待遇;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降低原退休时本人两档职务(岗位)工资标准,并相应降低津贴工资(活工资部分)后,再按退休人员打折比例等规定重新确定生活待遇;执行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降低原退休时本人一级技术等级工资、两档岗位工资标准,并相应降低工资组成中的奖金(活工资部分)后,再按退休人员打折比例等规定重新确定生活待遇。

  (3)1993年工改前退休的,缓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的生活待遇按退休前的职务工资标准降低三档后,再按退休人员打折比例等规定重新确定生活待遇。

  (4)上述人员的职务岗位津贴按处罚前原职务降低三级及以上职务等级重新确定。

  2、被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期满的,按照本文第四条之(二)款的规定,以是否给予行政处理而确定相应的离退休费。

  (四)离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宣告缓刑的以外),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由原单位作出取消其离退休费和享受的其它有关离退休待遇的决定。刑满释放后,确有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的,由原单位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给生活费。

  (五)离退休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属错判或原判过重改判为免予刑事处罚的,离退休待遇的处理,比照在职同类人员的有关处理原则进行。

  五、其它有关规定

  1、在机构改革中提前离岗休养的国家公务员,如果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则仍具有公务员身份,此类对象犯错误,应作为在职公务员同类人员处理,不能按退休人员的办法处理。考虑到这些公务员已提前离岗,在给予行政撤职处分时,以公务员提前离岗时所确定的职务为基础,降低一职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内部退养人员同样比照上述原则处理。

  2、对获得荣誉称号后,受到行政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由荣誉称号的审批机关撤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其有关证、章,并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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